抓姦取得丈夫精液衛生紙

竟為這原因檢不起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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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吳昇儒/基隆報導〕基隆一名黃姓婦人懷疑殷姓丈夫與印尼籍的女員工莉貝蒂(音譯)外遇,去年6月10日前往某汽車旅館抓姦,發現丈夫與女員工共處一室,隨後進屋取得丈夫擦拭精液的衛生紙團等證物,提出告訴,但偵訊期間莉貝蒂出境未回台灣。基隆地檢署檢察官認為,無法取得莉貝蒂的檢體做比對,無法判定兩人有發生性關係,予以殷男不起訴處分。

 

黃女向檢察官表示,自己與丈夫育有一子一女,但懷疑丈夫與公司內印尼籍員工外遇,同年5月16日找來周姓徵信社人員幫忙抓姦,結果隔不到一個月,就接到徵信社通知,前往汽車旅館逮人。

案發當時,只見丈夫載著女員工莉貝蒂準備從汽車旅館車庫內駛離,攔下他們之後,並請警方到場採證,事後在派出所內,丈夫簽下和解書,同意付百萬元和解金。

殷男事後則認為,自己是被妻子恐嚇取財,反告妻子強制、恐嚇取財、妨害秘密及入侵住宅等罪,並向檢警宣稱當時確實有與莉貝蒂共處一室,雙方有愛撫,但之後被她推開,雙方沒有發生性行為,自己只好打手槍自慰解決。

檢察官調查後認為,雖然案發當時殷男與莉貝蒂共處一室,踰越正常男女友誼交往現象,但仍無法證明兩人有性器相交的情形,縱使衛生紙上採有殷男的精液反應,床單上也採集到精斑,但是莉貝蒂已經出境,無法採其體液證明兩人曾有發生性關係,故予以殷男不起訴。

此外,殷男控訴妻子恐嚇取財等罪部分,檢察官調閱監視器影像發現,雙方並沒有嚴重衝突,且簽下和解書的地點位於派出所,倘若有非法行為,殷男可立即向警方反應;而黃婦涉及強制、妨害秘密及侵入住宅部分,是為了採集莉貝蒂與丈夫妨害家庭的證據,並非無故也非無正當理由,故予以黃婦不起訴處分。以上新聞為自由時報提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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